人保健康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2014-09-30 10:4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附加险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本合同效力亦受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约束,如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名词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