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如何?
2014-09-30 10:4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192.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40元 |
1年 |
1岁 | 192.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40元 |
1年 |
23岁 | 1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
1年 |
26岁 | 125.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
1年 |
30岁 | 75.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60元 |
1年 |
36岁 | 6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40元 |
1年 |
36岁 | 105.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
1年 |
43岁 | 90.00元 | 1年 |
住院补贴40元 |
1年 |
5岁 | 192.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40元 |
1年 |
50岁 | 28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8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
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款》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六条 保证续保 第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八条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 第十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九条 释义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HIBS。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 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9、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艾滋病(AIDS)(见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见释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