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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如何?

2014-09-30 10:4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六条 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起保证续保期间为五年。被保险人连续投保(包括续保)每满五年,经本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五年,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应小于六十五周岁(见释义)。

  若审核不同意继续承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求,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要求、或对被保险人个别作加费或批注处理。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若续保,投保人应按续保时本公司规定的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续保保险费会依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等因素进行调整。未按时缴纳续保保险费者,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 时起效力终止。

  第八条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合同相同。犹豫期在续保时不适用。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