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2014-09-30 10:0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护理津贴
全残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发生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全残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发生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或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4续保
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连续2年享有对本险种的保证续保权,但必须与附加险同时续保。
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本合同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