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30 09:5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入公共账户和
个人账户。
5.2 权益归属 公共账户的权益归属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条款 2.2 约定的保险事故前对个人账户无 任何权益。
5.3 账户余额 账户余额因下列情形而增加:
(1)支付保险费后,相应的账户余额等额增加;
(2)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按照本公司账户结算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结 算利息后,相应的账户余额等额增加;
(3)按本条款 2.3 或 6.1 的约定发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情形的,公共 账户余额等额增加。 账户余额因下列情形而减少,减少后的账户余额不低于零(账户余额为零时, ��公司将注销该账户):
(1)收取初始费用后,相应的账户余额等额减少;
(2)收取保单管理费后,相应的账户余额等额减少;
(3)按本条款 2.2 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后,相应的账户余 额等额减少;
(4)按本条款 2.3 或 6.1 的约定发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情形的,该个 人账户余额降为零;
(5)按本条款 7.1 的约定行使减保选择权后��相应的账户余额按申请减少的金 额等额减少。
6.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
6.1 被保险人、连带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 被保险人的变 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
动 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 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 额转入公共账户,或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账户的现金价值。
7. 减保选择权
7.1 减保选择权 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账户余额,减少的金额
由投保人在申请减保时确定。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减减保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减少 的金额,减保后,公共账户余额按��请减少的金额等额减少,减保选择权每 一保单年度至多行使一次。
8.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
同的手续及风 供下列资料:
险 (1)本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账户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 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办理减保时,如果投保人有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