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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30 09:5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的申请8合同解除

  3.1受益人8.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10初始费用

  3.2保险事故通知10.11结算利率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3保险金申请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2年复利方式

  3.4保险金的给付9.2未还款项10.13保单管理费

  3.5宣告死亡处理9.3合同内容变更10.14减保手续费

  3.6诉讼时效9.4联系方式变更10.15保单年度

  9.5争议处理

  4 保险费的支付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团长期补充医疗”。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利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

  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成员为被保险人,参保的成员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指 明外,本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不含连带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

  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 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 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住院天数、所患疾病种类及其他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范围、给付比 例、免赔额、给付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疾病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减去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及其

  连带被保险人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将该被保 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退 还给投保人。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