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30 09:5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医疗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请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 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等原始凭 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保险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 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该被保险 人的个人账户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支付保险费。
5. 账户和权益
5.1 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约定比例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