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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09-30 09:3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怎么样?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5岁 73.00元 20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073元

20年
18岁-60岁 84.00元 20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385元

20年
18岁-55岁 101.00元 20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870元

20年
0岁-17岁 1121.00元 1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9000元

1年
22岁 1122.00元 14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6210元

14年
3岁 10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9056元

20年
30岁 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944元

20年
33岁 62.00元 1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573元

20年
36岁 950.00元 1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5.0万

1年
54岁 358.00元 9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1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1)起,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以及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其保险责任约定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会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则必须申请将该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