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福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2014-09-30 09:3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康福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住院
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委托人和本公司的具体约定,本公司对主被保障人及其从被保障人承担下列责任的部分或全部。
1、门(急)诊医疗金 对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金额后按照约定的报销比例给付医疗金。
2、住院医疗金 对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金额后按照约定的报销比例给付医疗金。
康福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委托管理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产品条款和要约书、委托管理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委托人提出委托申请,本公司同意承担委托责任,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委托合同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担委托责任、收取首期委托基金并签发委托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委托合同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委托管理合同的满期日也以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合同有效期
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我们承担的责任
2.1 合同责任
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委托人和本公司的具体约定,本公司对主被保障人及其从被保障人承担下列责任的部分或全部。
1、门(急)诊医疗金 对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1)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金额后按照约定的报销比例给付医疗金。
2、住院(见7.2)医疗金 对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金额后按照约定的报销比例给付医疗金。
2.2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主被保障人建立个人医疗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经委托人申请,本公司可为委托人设立公共账户。主被保障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主被保障人及其从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同时终止,该主被保障人个人账户余额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退还委托人或转入公共账户。从被保障人身故时,本公司对主被保障人继续承担保障责任。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2.3 医疗金给付说明
各项医疗金在给付时的扣除额和报销比例由委托人在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除额按人区分,为每次事故扣除额。根据委托人和本公司的约定,按第2.1条规定,本公司给付主被保障人或其从被保障人的医疗金,全部从该主被保障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支付,本公司给付医疗金后,该主被保障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当主被保障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所申请医疗金时,委托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主被保障人或其从被保障人进行医疗金支付,否则,本公司支付的医疗金以该主被保障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在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金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医疗金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若主被保障人或其从被保障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医疗金不超过主被保障人或其从被保障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三。如何申请领取医疗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主被保障人各项医疗金的受益人为主被保障人本人,从被保障人各项医疗金的受益人为从被保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3.2 ���故通知
委托人或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知道导致医疗金支付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导致医疗金支付的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医疗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导致医疗金支付的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导致医疗金支付的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