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福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2014-09-30 09:3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医疗金。
3.3 医疗金的申领
受益人申请医疗金时,需填写医疗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委托人出具的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3);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委托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导致医疗金支付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文件和资料;
5、若申请使用公共账户余额,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书面申请。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医疗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医疗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医疗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医疗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医疗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医疗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医疗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医疗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医疗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如何交付委托基金
4.1 委托基金的交付
委托人在据其和本公司的约定交纳首期委托基金后,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还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委托基金。本公司将委托人每次交纳的委托基金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按照委托人要求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管理费比例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委托管理合同上载明。如何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5.1 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委托合同;
2、委托人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余额。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申请给付医疗金。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项
6.1 主被保障人和连带被保障人要求
凡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委托管理的主被保障人。主被保障人的配偶或子女,可以作为委托管理的从被保障人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委托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委托人和主被保障人、从被保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委托人和主被保障人、从被保障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担委托责任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余额。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申请给付医疗金。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委托人和主被保障人、从被保障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6.3 联系方式变更
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由此而导致的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有关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委托人、主被保障人或从被保障人承担。
6.4 合同内容变更
委托人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委托管理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委托管理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