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宝肝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9 13:54: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健康宝肝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肝癌 肝硬化
一、肝癌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在续保情形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肝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肝硬化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或在续保情形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肝硬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宝肝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5周岁)的非肝癌且非肝硬化患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肝癌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在续保情形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肝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肝硬化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或在续保情形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肝硬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