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金福康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09-29 13:33: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金福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所交保险费”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1倍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另1倍基本保险金额为提前给付主险合同全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费的支付 9.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1.2 合同生效 5.现金价值权益 9.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1 现金价值 9.8 永久不可逆
6.合同效力的恢复 9.9 意外伤害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效力恢复 9.10医院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9.12酒后驾驶
限制 风险 9.14无有效行驶证
2.4 责任免除 8.1 年龄错误 9.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效力终止 滋病
3.1 受益人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17遗传性疾病
3.2 保险金申请 9.释义 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3 保险金的给付 9.1 周岁 色体异常
3.4 诉讼时效 9.2 有效身份证件 9.19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 9.3 重大疾病
权 9.4 专科医生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险种简称:金福康重疾
险种代码:953
机动车
9.15
保险责任
2.3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3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2.1
2.2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毒品
9.11
投保年龄
犹豫期 保险期间
1.3
1.4
1.5
4.2 保险费率调整
力完全丧失
合同订立
1.1
条款目录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2.4、8.1、9.3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3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5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