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09-29 13:2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社保型
投保社保型时,被保险人须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医,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当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中所描述 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医保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支付的 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 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社保型而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医,本公司按照 社保型的保险费与非社保型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非社保型
投保非社保型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当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中所描述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被 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 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累计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为限。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条款(2010 年 1 月)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注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 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 24 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使 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合同期满日前 3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合同期满 日,本公司将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续保时,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 人实际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续保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 30 日以后发生疾病,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金
社保型
投保社保型时,被保险人须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医,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当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中所描述
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医保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支付的
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
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社保型而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医,本公司按照
社保型的保险费与非社保型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非社保型
投保非社保型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当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中所描述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被
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
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累计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