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09-29 13:2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中止、 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百分之三十五的金额后向
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 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6.4 社保型与非社保型 的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状况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 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下列的约 定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由非社保型变更为社保型,本公司按照其差额无息退还未
满期保险费,并按照社保型给付各项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由社保型变更为非社保型,本公司按照其差额增收未满期
保险费,并按照非社保型给付各项保险金;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
的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
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6.5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保险事故通知
(2)保险金给付
(3)保险费的交纳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医院 指本公司认可的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上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 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 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 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本公司将定期公布不在本公司认可范围内的医院。
7.3 医生 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定部门审查 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办理正式的出 入院手续。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 室、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7.5 挂床住院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发生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或一日内未接受与诊 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的情况,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7.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仅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7 医疗费用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而发生的合理且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