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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9 11:25: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ICU津贴 手术补贴 住院 手术

  8.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3天的,从入院的第 4天起,将按照每单位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保险单位数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从入院的第1天起,将按照 每单位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保险单位数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每一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

  8.2 ICU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ICU治疗,从入院的 第1天起,将按照双倍每单位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保险单位数按日给付ICU津贴保险金。

  每一个保单年度的累计ICU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8.3 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医院内施行附表2“手术项目及等级分类表”中的手术治疗,将 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手术津贴保险金 = 每单位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 50 × 保险单位数× 实施手术的津贴等级

  每一个保单年度的手术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最多不超过100倍的每单位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 保险单位数。 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大于或等于理赔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一、总目 录

  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2

  第五条犹豫期 3

  二、保障条款 3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单位数 3

  第七条保险费 3

  第八条保险责任 3

  第九条责任免除 4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5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5

  三、其他 6

  第十五条续保

  6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6

  第十七条宽限期 6

  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保险单位数 7

  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二十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第二十一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7

  四、释义

  8

  1 瑞泰附安丰加之瑞选宁投医疗资保连险结合保同险条合款同条款目录

  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瑞宁医疗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 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 合同提供的是住院津贴和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 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 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 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