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 尊享版)如何
2015-02-11 11:48: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 尊享版)
适用年龄:0 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身故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2621.00元 | 20年 |
轻症2.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危重疾病保险金10.0万 疾病终末期保险10.0万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2.0万 全残保险金10.0万 特定危重疾病额外给付2.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 尊享版)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时已满18,我们将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危重疾病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危重疾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特定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保险的 20%给付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危重疾病指:符合本合同10.9 危重疾病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腺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癌。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轻症,我们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轻症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轻症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