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健康随心保重疾保障计划
2014-12-10 09:0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健康随心保重疾保障计划
适用年龄:30 天 - 50 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癌症 身故返还保费
健康随心保重疾保障计划由以下四款套餐构成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保险条款阳光人寿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条款阳光人寿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保险条款阳光人寿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D款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 ; (二)因导致“癌症”的相关疾病
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
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
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
癌症的保单年度
癌症保险金
第一个保单年度 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个保单年度 等值于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等值于 3 倍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乘以年交保险费; 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
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 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 本合同效力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阳光人寿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 大 疾 病 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重大疾病” ;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
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的保单年度
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个保单年度 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个保单年度 等值于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等值于 3 倍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乘以年交保险费; 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
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 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