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9 09:4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六条 投保 人解 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 期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明确明 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 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 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 司合 同解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除权的限制
第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 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 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
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供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
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
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