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9 09:4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生效时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 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时,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
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凭证;
四、医院出具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 据原件或生育保险分割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五、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
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 径获得了部分补偿,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 提供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其复印件上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并加 盖了已给付费用单位印章的原始凭证,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 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
附加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 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 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 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附 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 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单位人员变化超过10%的,本公司有权 调整费率。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