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0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手术津贴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 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除权的限制 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 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对于 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十七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手 术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第七章释义

  第十八条

  一释义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

  医院

  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 醉酒 即酒精中毒,指被保险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定义的醉酒水平,或以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