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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0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 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 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 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 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 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一)、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二);被 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三)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 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第三章 手术津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手术津贴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每份1000元,投保份数于保险单上载 明。

  第五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投保份数和费率标准

  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 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续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除

  保 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 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将延续有效一年,可连续续保至被保 险人 64周岁(见释义十四)时止。 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费率表重新计 算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

  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 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交费期满、终止、效力中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手术津贴保险金时,手术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手术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 原始件、门诊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影印件;

  四、手术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