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8 09:06: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 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 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 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 30 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上述“一”中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的限制。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INSURANCE COMPANYLIMITED
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意而 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 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 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 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本附加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GD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 16周岁至 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当团体人数小于 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 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 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 20人��,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
第三条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 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 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24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 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 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