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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8 09:0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