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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B款MRB

2014-12-08 08:5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是,退还的现金价值要减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直到现金价值为零。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扣除其各项保险金给付的总额,则不足部分要在主合同退保现金价值中扣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附加合同退保;

  4、其他导致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非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我们未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7.3

  海外就医

  被保险人在海外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医院,除因不可抗力或紧急事故,应立即通知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评估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对经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同意后发生的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我们依约定给付保险金。对未经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同意发生的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我们有权不予给付保险金。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8.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8.2

  意外伤害、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医院

  本公司指定的医院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本公司将定期发布当年度指定医院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 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精神病院和康复病房;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8.4

  海外

  在本附加合同中,特指港澳台地区及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8.5

  床位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医院病床发生的床位费;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护)床、家庭病床等床位费。

  8.6

  诊疗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期间,医生巡房诊查、探视患者病情而发生的医疗技术劳务性费用。

  8.7

  护理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不包括陪人(护)费、护工费、陪床费等。

  8.8

  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期间,需手术治疗而发生的手术、麻醉医疗技术劳务费及医疗器械使用费,包括手术医疗技术劳务费(手术术式费)、手术室费、麻醉费、麻醉药品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医疗设备费等。若被保险人进行器官移植,则不包括“供体器官”费用。

  8.9

  治疗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期间以诊断治疗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监护费、震波费、高压氧费、介入治疗费、透析费、体外碎石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