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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B款MRB

2014-12-08 08:5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1.1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医院,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及治疗期间,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包括:

  1、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每次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1) 床位费;

  2) 诊疗费;

  3) 护理费。

  同时,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实际需要进住ICU病房时,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ICU病房费用总和的85%给付该项保险金。

  2、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除外),则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1) 手术费;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每次入住医院,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药费;

  2) 治疗费;

  3) 检查费。

  4、紧急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若在住院前后或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将按照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救护车费用的85%给付紧急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2.1.2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每次接受医院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的85%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1.3

  额外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医院,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我们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各项费用保险金外,另以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日额所得数额给付额外住院补贴。

  2.1.4

  健康检查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被保险人每次进行健康检查,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

  每次健康检查费用的85%给付健康检查费用保险金。

  2.1.5

  其他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任何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1.6

  保险金给付与主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后,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