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A款MRA
2014-12-08 08:4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A款MRA
适用年龄:0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诊 特定住院津贴
2.1.1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及治疗期间,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包括:
1、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每次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1) 床位费;
2) 诊疗费;
3) 护理费。
同时,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实际需要进住ICU病房时,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ICU病房费用总和的85%给付该项保险金。
2、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除外),则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1) 手术费;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每次入住医院,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85%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药费;
2) 治疗费;
3) 检查费。
4、紧急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若在住院前后或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将按照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救护车费用的85%给付紧急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2.1.2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每次接受医院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的85%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1.3 额外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医院,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我们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各项费用保险金外,另以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日额所得数额给付额外住院补贴。
2.1.4 其他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任何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1.5 保险金给付与主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后,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A款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MRA。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