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2-05 10:0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 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 费;对于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十七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住院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第七章 释义
第十八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 医院 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 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