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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2-05 10:0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美容手术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 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三)、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四)、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六)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第五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 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 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 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 意,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将延续有效一年,可连续续保 至被保险人 64 周岁(见释义十七)时止。 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费率表重新 计算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 人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交费期满、终止、效力中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费用保险金时,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若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及社会医 疗保险,须提供参保证明;

  四、 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原件、住院病历资料、化验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

  五、 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 获得了部分补偿,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时,需提供在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其复印件上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并 加盖了已给付费用单位印章的原始凭证,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住院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