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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5 10: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附加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 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 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 处理。

  ��二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