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5 10: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 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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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住院津贴日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 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住院津贴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每份每日人民币 30 元,每一被保险人的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 年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
小结原始件、门诊病历资料;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 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附 加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 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 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 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附加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 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 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若被保险人少于 5 人或参保比例不足 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