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康宝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014-12-05 10:0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的身份证明;
二、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
三、医疗费原始收据;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期满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期满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一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 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曰;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三条 释义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周年日为2月28日。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 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 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 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和疾病,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 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令后颁布或修订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及规定,但不包括任何农村合作医疗。 是指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 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 的水下运动。
本公司
周岁
保险合同周年日
四、意外伤害
五、医院
六、医生
七、住院
八、社会医疗保险
九、公费医疗
十、潜水
十一、攀岩运动 十二、探险活动
十三、武术比;
指攀登悬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