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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款

2014-12-05 09:5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累计给付所有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额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保额总限额时,本附加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公共保额每人限额”、“公共保额总限额” 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就医,被保险人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女性生育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公司未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女性生育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合同条款A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合同A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IM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30人。

  三、 被保险人必须参加当地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其中参加本附加合同“女性生育保险条款”的女职工必须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生育保险保障。

  第三条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经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给付之后的医疗费用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补偿保险条款(简称GHS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时,本公司以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为基数,按“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二、门诊医疗补偿保险条款(简称GOPA)

本门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