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怎么样?
2014-12-04 10:1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条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
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
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治疗。
若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