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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怎么样?

2014-12-04 10:1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门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或零售药店的指定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十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单据明细表;

  3. 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凭据;

  4.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单位人员增加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收取本公司规定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单位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