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
2014-12-04 10:0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 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团体[1]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本公司 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附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属团体可作为本附加合同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八、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四、 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