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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10:0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 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被保险人清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清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经过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则自该保单周年日起,该被保险

  人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二、若被保险人不再是本附加合同所约定团体的成员,则自其丧失团体成员资格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经过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文件;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