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龙祥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2-04 10:0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8.3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面的变更协议。
8.5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6争议处理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释义
9.1本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3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含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含180日)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9.4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21为2007年4月3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规范定义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