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4 09:5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5岁 | 105.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5.0万 |
1年 |
0岁 | 345.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5.0万 |
1年 |
1岁 | 63.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3.0万 |
1年 |
1岁 | 21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1岁 | 23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64周岁 |
24岁 | 110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1年 |
29岁 | 32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31岁 | 70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1年 |
33岁 | 90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1年 |
5岁 | 42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 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 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11 ^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 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 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 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 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缴费 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缴 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曰起,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求, 且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 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 本附加合同开始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 十天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