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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4 09:5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 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利益申请文件

  一、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二、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 件;

  三、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四、保险合同;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 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 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 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曰;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 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释义

  重大疾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丨⑶-切)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3丨〗161分期方案、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知10打1501”分期方案1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丁關分期为丁山抓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醉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1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4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膝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4答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 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