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2014-12-04 09:4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 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
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 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