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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2014-12-04 09:4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低于 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

  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四页)

  一年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