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A款(WMRA)
2014-12-04 09:3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宽限期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 称退保)。申请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是,退还的现金价值要减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直到现金价值为零。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扣除其各项保险金给付的总额,则不足部分要在主合同退保现金价值中扣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附加合同退保;
4、其他导致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非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我们未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7.3海外就医
被保险人在海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医院,除因不可抗力或紧急事故,应立即通知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评估��否需要住院治疗,对经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同意后发生的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我们依约定给付保险金。对未经我们或我们委托的海外救援组织同意发生的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我们有权不予给付保险金。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8.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8.2 意外伤害、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医院 本公司指定的医院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本公司将定期发布 当年度指定医院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应符合以下所有件:
1、 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 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