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A款(WMRA)
2014-12-04 09:3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 付清后的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 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 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 投保人。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 险费及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 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2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是,退还的现金价值要依 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额度的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额。
6.3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 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 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 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 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 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本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6.4 变更保险品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允许变更保险品种。
6.5 保单借款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允许保单借款。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 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 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全残;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
3、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零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5、中荷医储宝附加提前给付医疗保险 A 款合同(MRA)效力终止;
6、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7.3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 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或性别 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 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 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