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B
2014-12-04 09:2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B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2.2.1
2.2.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
2.2.2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2.2.3 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患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已缴的保险费。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010年 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代码EB)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B.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