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B
2014-12-04 09:2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主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
2.2.2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2.2.3
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患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B已缴的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27严重多发性硬化(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8脊髓灰质炎;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严重冠心病;31严重心肌病;32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3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35严重克隆病;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71型糖尿病;38肺源性心脏病;39植物人状态;4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42终末期疾病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