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4 09:2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长期护理 关爱金 豁免保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付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长期护理状态的界定及中止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须不间断持续一百二十日以上,经本合同约定的诊断主体确定并出具《长期护理状态证明书》。
二、长期护理状态的界定
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本合同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