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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4 09:2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本合同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三项分辨障碍是指:

  1.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所或现在所在的场所;

  3.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三、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和健康状况好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任一情形。

  第六条 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和鉴定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主体为本合同约定医院的专科医生;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本公司保留复核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权利。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交费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