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3 10:4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25岁 | 423.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30岁-30岁 | 463.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35岁-35岁 | 511.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45岁-45岁 | 668.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0岁-55岁 | 69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70周岁 |
25岁 | 1017.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70周岁 |
29岁 | 742.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70周岁 |
30岁 | 346.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31岁 | 38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43岁 | 769.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1]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康逸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反之亦然。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