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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即期给付团体年金保险(B款)

2014-12-03 10:2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3)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如受益人在此前已领取保险金,则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如果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将按照本条第2、3款处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进行给付。如果受益人实领保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应领保险金与实领保险金的差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保险金低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应领保险金与实领保险金的差额无息给付给受益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本公司,而使本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工种、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三条 身体检查和司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一、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四部分 名词释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1.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等。

  2. 管理费:指本公司为了维护本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的扣减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表: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

终身领取

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终身增额领取

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领取养老保险金,每领取满一年,领取金额等额增加首次领取金额的5%,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证本金领取

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和小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