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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10:0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30.20)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

  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见 30.21)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随着被保 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您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 年龄、基本保险金额及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11. 费率浮动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对每一续保年度 的费率进行浮动。如果我方决定浮动费率,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 前通知您,并于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在保持续保保险费不变的情况下,执行 费率浮动后的保险金额。

  费率浮动后的保险金额 = 续保保险费÷浮动后费率。

  12.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30.22),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13.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0.23)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 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14.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

  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

  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 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 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

  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之日 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的未满期净保费(见 30.24)。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16.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索赔

  17.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被保险人出院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

  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30.25)导致的迟延除外。

  18.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

  何医生(见30.26)、医院(见 30.27)(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

  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

  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

  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由我 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 方支付。

1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